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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规质量,市法制局决定,将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施工扬尘、堆场扬尘、道路扬尘、土壤扬尘和焚烧烟尘等。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市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消纳场以及综合利用设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地面、已供地但暂时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地面以及公共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地且未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的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县道、乡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境内江门大道、国道、省道的扬尘防治、清扫保洁、绿化工程和绿化作业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机构) 及公路养护单位落实公路扬尘污染工作进行管理。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城镇污水处理,指导市政供排水工程的建设、维修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绿化工程、绿化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含城际轨道交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居民燃煤、商户燃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建管中心、交通运输、水务、公路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定扬尘污染控制目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并公布扬尘污染状况信息。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处理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建筑物施工、拆除过程中减少废弃物,提高废弃物利用率;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向社会公开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并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气象部门发布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的扬尘管制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项目除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二)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拌和站、水稳拌和站、沥青拌和站等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确保所有装置正常运行。(三) 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四)施工工地内的地面应当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五)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六)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七)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八)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九)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作业区外的要求。(十)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湿法作业,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防尘网围挡建筑物;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全封闭作业;拆除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地面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十一)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十三)高空作业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十四)当150

  <aqi≤200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基坑和山体开挖作业。< p="">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在施工承包及监理合同中应当列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建设费用或管理费用中,实行专款专用。(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及措施,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清扫、冲洗、绿化、硬化等防治扬尘措施。(三)施工现场临时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公路路肩、边坡等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采取硬化、绿化或防尘材料覆盖等措施降尘防尘。(四)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五)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扬尘,禁止向外凌空抛掷各种物料、建筑垃圾等。现场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和细颗粒建筑材料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应表面固化或围布覆盖、封闭储存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拌和楼应配备除尘设备。(六)土方、拆除工程应当优化施工工艺及施工顺序,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并对长时间未施工的裸土路段进行覆盖。(七)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应当按照经审批的工地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封闭工作,围栏墙设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土方工程作业、拆除工程作业、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公路铣刨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喷雾、 喷淋或洒水等降尘措施。(八)进出施工工地的车辆应当采取车轮车身冲洗等措施,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九)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应当进行标准化建设。(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的渣土车和粉状物运输车应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土石方沿途抛洒或偷倒、乱倒等。优先采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输车辆。(十一)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拌和站、水稳拌和站、沥青拌和站等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确保所有装置正常运行,对站(场)实现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第十九条 道路保洁和管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四)道路、管线敷设和管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五)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二十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降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绿化种植土回填时,边沿泥土高度应低于侧石或硬质铺装3-5cm,防止泥土溢泄。(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全部覆盖;超过3个月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六)其他区域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区域、闲置土地、道路两侧、江河沿岸以及山体等长期土地进行排查,并组织绿化或者覆盖治理。第二十二条 装卸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料、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装卸现场进出口、运输路上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等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路线、时段、时速行驶。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露天煤场,已设立的露天煤炭交易场所应当限期迁入全密闭煤炭交易场所。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储存。第二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大气环境的;(二)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三)截留、挪用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项目除外)及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料、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环境保护局草拟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全国2014年-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在2015年提前完成了省下达的到2017年6项指标的全面达标任务。由于2015年珠三角乃至全省空气质量整体大幅改善的优异表现,环境保护部将珠三角树立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成功榜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是,自2016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下降。PM10作为影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2016年年均浓度55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上升10.0%。扬尘是PM10的首要排放源,在我市其主要来源于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扬尘。据分析研究,2014年我市道路扬尘对PM10的贡献率超过70%。施工扬尘为第二大排放源,其PM10贡献率超过25%。当前,我市正处在城市高速发展时期,市区有大量建设工地正在开工建设,目前,在建道路施工工地18个(总长约86公里),在建建筑施工工地221个(总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其中超过10万㎡的在建施工工地31个)。另外,混凝土搅拌站(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目前共有18个),发电厂、大型港口及部分工业企业存放的颗粒扬散物料也是我市扬尘源。我市扬尘污染问题突出,虽经市政府组织多轮整治,但仍存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不健全、责任者防尘意识淡薄、扬尘控制手段单一等问题,与先进城市的扬尘控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都亟需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从而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市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稳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4月1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情况反馈会结束后,林应武书记主持召开全市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要求借环保督察东风,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改善环境质量,统筹各级各部门力量,合力打好气水土“三大战役”,特别是要把空气质量保障这场硬仗打好。4月28日,市政府召开环境质量改善“三大战役”推进大会,林飞鸣副市长明确要求扬尘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章势在必行。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现行法律、周边省市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制定的法规以及有效的治理经验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行的参考和依据。(一)具备明确的上位法律法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作了总体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则针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在道路扬尘防治管理方面,则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七十条等作出了规定。(二)周边省市法规可作为参考。目前,全国各地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有《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有《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目前,佛山市、中山市正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法或立规工作,这些为我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章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和参考。(三)我市及周边城市的有益治理经验可固化为规章条款。近年来,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江门市2017年环境质量改善“三大战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一系列文件,并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多措并举”的原则,统筹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一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治理成效。二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大对市区各类工地渣土运输车辆超高不覆盖、随地洒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路面扬尘来源。四是从2016年起对市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通过以经济杠 杆的环境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山东省以及佛山市、揭阳市、西安市、鞍山市、盐城市等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借鉴。三、《办法》的起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4.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送审稿)》不分章节,主要框架分为五部分,共三十三条。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此部分是《办法》总体性、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扬尘的具体定义以及防治原则。2.第二部分(第五至十六条)。主要内容是监督管理,从,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对考核评价、环境监测、现场检查、违法举报、科研鼓励、污染源监控、环境监理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对扬尘污染防治提出明确的规定。3.第三部分(第十七至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分别从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道路作业、绿化作业、闲置土地、道路运输、矿场开采、物料堆场以及焚烧烟尘等方面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4.第四部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第五部分(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五、《办法》的主要特色《办法(送审稿)》主要明确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建立的制度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区域、多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办法(送审稿)》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开展工作(第五条),并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第六条)。(二)强化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根据我市扬尘污染的特点及防治工作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并公布扬尘污染状况信息(第九条)。为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另外,《办法(送审稿)》还引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并加以细化,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三)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对于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办法(送审稿)》以此为基础,规定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并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的扬尘管制措施(第十五条)。(四)《办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持原则相一致,强调源头治理。扬尘在我市其主要来源于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扬尘。长期以来,我市在治理方面以执法监管为主,主要是对已经产生了扬尘污染的主体进行依法查处,这样难以从根本上抑制扬尘污染的产生。《办法(送审稿)》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土地扬尘等采取源头防控措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采用低尘作业方式,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建筑物施工、拆除过程中减少废弃物,提高废弃物利用率;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十三条)。(五)吸收国家“气十条”理念。《办法(送审稿)》紧扣国家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战略,针对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例如,关于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项目除外)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就是对“气十条”中“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的详细展开(第十七条)。对运输车辆的规定,也是引入了“气十条”所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第二十二条)。对道路保洁和管道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也吸收了当中“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的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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